快速访问:全球免费中心 笑话吧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我要留言
总首页 站长资源 免费空间 免费域名 免费源码 免费中心 免费赚钱 QQ学堂 免费论文 免费下载 免费论坛
  QQ学堂/资源 MSN资源 UC资源 飞信资源 手机相关资源 其它相关资源
主要分类 | QQ资讯 | QQ问答 | QQ技巧 | QQ头像 | QQ安全 | QQ聊天 | QQ皮肤 | Q币 | QQ宠物 | QQ靓号 | 常见问题 | 其他资源
全部文章 | QQ新闻 | QQ基础 | QQ空间 | QQ表情 | QQ下载 | QQ游戏 | 登陆界面 | QQ秀 | QQ签名 | QQ网名 | 免费挂QQ | QQ IP代理
位置: 总首页>> QQ学堂>> QQ游戏>> 正文  
《QQ堂》坚决打击外挂 部分个案已提交法律程序处理 默认
来源 : 不详   |   作者 : 不详   |   收录 : 2007-9-14   |   更新 : 2007-9-14   |   推荐 : ★★★★   
 

  QQ堂《宠爱版》推出以来,出色的游戏性让数以千万计的玩家热血沸腾,注册用户超过1.1亿,在线一度飙升到22万。在游戏里,大部分玩家都能以正常的心态快乐游戏。但是有少数玩家为了达到快速升级、牟取暴利、在与其他玩家的对战中获胜等目的,采使用一些外挂程序破坏游戏的平衡性和良好氛围,并已经对普通玩家的正常游戏造成了极大的干扰。

  为了维护每一位玩家的合法权益,腾讯QQ堂运营团队联合公安部门决定将外挂打击进行到底!

打击渠道一:
  官方将从程序上不断完善做到判断外挂的功能,将起到直接从游戏上直接屏蔽外挂的使用的可能。

打击渠道二:
  官方将成立了专门的打击外挂小组,收集外挂制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的现实位置与联系方式,必要时候将与公安部门联合打击制作者与传播者,并通过公安部门给予其刑事处分。对于使用者将采取账号封停的处分。

打击渠道三:
  通过游戏在线GM随时在游戏中接受用户的举报,只要接收到外挂举报,会跟踪嫌疑使用者,直到确认后,会直接永久封停账号,不给予任何机会。并结合目前正在开发中的自动分级外挂处理系统,确保打击外挂无漏网之鱼。

  玩家对官方的打击外挂行为热烈响应。早期就有论坛万人大签名抵制外挂等活动。大家纷纷表示坚决支持官方,携起手来,坚决抵制外挂。一时之间,众多知名玩家踊跃发言以表明各自对反外挂的决心。

  游戏的火爆无法避免外挂的出现,在此,QQ堂团队呼吁广大热爱QQ堂的玩家们,发动身边的人,从我作起,抵制外挂,以使用外挂为耻。创造一个稳定、和谐、公平、公正及绿色的游戏环境。

  经过腾讯公司的不懈努力,我们已经打击了包括“复仇者”“外挂联盟”等在内的十多个外挂制作团队或者个人,部分违法人员将提交法律程序。

 

  QQ堂官方网站:http://qqtang.qq.com
  
小知识:外挂的刑事责任
  
  在明晰了外挂的基本特点后,结合目前的法律,不难看出外挂开发者可能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我国刑法第285条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可分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三项罪名。首先应当指出,玩家使用的外挂是玩家自愿安装的,外挂开发商并没有使用外挂自行主动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是提供了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然后,外挂针对的是网络游戏系统中产生的数据。网络游戏系统是计算机系统的一种。外挂的行为满足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况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和第二种情况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与外挂各类特征最为符合的罪名。
  
  2.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改了刑法第225条。刑法第225条的罪状内容现为:(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引者注:现为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的是非法经营出版物和经营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2003年12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明确指出:传播外挂“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上一篇 《黄易群侠传OL》百万Q币得主即将揭晓
下一篇 免费得QQ音速紫钻
编辑:飕飕然
点击查找更多与本文相关的内容
::全球免费中心版权声明::      
① 凡本站原创发布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信息版权均归本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编辑发表本站文章:--均须注明 “稿件来源:全球免费中心,稿件作者: ” ,违者本站将追究 其责任。
② 被本站转载的稿件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转载的稿件仅代表作者之观点,对其他个人或团体造成任何影响本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本站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 请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站联系,本站会尽快做出处理!
③ 如果您有本站没有的免费资源或共享资源,欢迎到本站发布,我们愿意和您一起宣传!点此投稿
·关于本站  ·提交资源  ·信息举报  ·联系方式  ·本站声明  ·用户帮助 
Copyright © 2005-2008 free78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版权所有 飕飕然作坊 >> 全球免费中心 
投稿: info#free789.com | 问题反馈: feedback#free789.com | 合作: admin#free789.com (请将#改成@)
网站备案号:赣ICP备05004210号   程序版权:Power by Free789 v6.1.0 简洁版(浅蓝风格)
自2006-2-15 本站未开放统计数据!
  本站域名: Www.Free789.Com/.Net/.Org/.Cn/.Com.cn Www.GlobalFreeCenter.Com/.Net/.Org www.Free987.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