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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币地位 需从代替人民币的流通行为判定

本文发布于2007-02-28 17:39:17,浏览1205次,好评(0个)投一票
随着Q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人们对Q币关注也越来越多。甚至一些学者和业界人士从经济学等角度分析得出了“Q币冲击人民币体系”、“Q币在互联网上驱逐人民币”等甚是“扎眼”的结论。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诸如“Q币冲击人民币体系”、“Q币在互联网上驱逐人民币”等结论性的、非同小可的论断......

  在QQ迷的世界里,Q币是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在腾讯网上,可以用Q币购买的商品不胜枚举,QQ会员、网络硬盘、QQ音乐、订阅杂志、QQ游戏、QQ宠物等,都需要用Q币来支付;甚至在超女比赛总决赛期间,狂热的粉丝们可以用Q币为选手投票,一时间Q币顿时奇货可居,有些人甚至专门做起了买卖Q币的生意。在淘宝网上,销售Q币的商铺在一周内从3000多家增加到过万家,每天Q币的交易量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从某种意义上说,Q币似乎成了互联网上除人民币之外最通行的一个“货币”。

  随着Q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人们对Q币关注也越来越多。甚至一些学者和业界人士从经济学等角度分析得出了“Q币冲击人民币体系”、“Q币在互联网上驱逐人民币”等甚是“扎眼”的结论。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诸如“Q币冲击人民币体系”、“Q币在互联网上驱逐人民币”等结论性的、非同小可的论断,笔者无法苟同。

  Q币无异于食堂饭票

  要讨论Q币是否冲击到人民币体系,需先确定其法律属性。《银行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从宽泛的角度,任何可以用人民币购买的可进行再交换的票、券、卡等都可能成为代币票券,公交卡、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及食堂饭票都算得上代币票券,但这些代币票券是否会冲击人民币体系,需要从它是否“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来判定。

  也就是说,无论是公交卡、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还是食堂饭票这些可能成为代币票券的票、券、卡,如果没有在市场上流通,只是在一个单位内部或特定的非市场的范围内使用,则不应存在冲击人民币的违法的问题。

  腾讯公司网站的相关服务条款规定了Q币服务条款:“Q币由腾讯公司发行、分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仿冒以及销售伪造、仿冒Q币,或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Q币、销售Q币。腾讯公司保留向非法获取Q币的任何单位、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用户须知,Q币是用于计算用户使用腾讯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或时间等的一种统计代码,并非任何代币票券,不能用于使用腾讯网站增值服务以外的任何商品或服务。”

  由此来看,Q币的法律属性就比较清楚了。Q币存在用人民币购买和进行再交换的行为,具备成为代币票、券、卡的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它是用于在一个单位内部进行特定价值交换和接受特定服务而使用的,不属于在市场上流通,所以不可能冲击人民币体系,也不属于我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所禁止的范畴。

  笔者认为,Q币的性质很像我们常见到的学校食堂的饭票或饭卡,虽然食堂饭票是用人民币购买的,我们也可以再用它购买馒头、米饭、鱼香肉丝甚至可口可乐,但它只限于该食堂内部使用,不能反向兑换回人民币,也不能拿到市场上再去购买其他产品,从而不具备一般等价物乃至货币的职能。


  Q币的“食堂”做大了?

  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食堂饭票在特定条件下超范围使用的可能。学校内部、食堂外部的商店、饭馆等为便于交易,也有接收食堂饭票的可能,甚至学校周边的商店、饭馆也有这种可能;当该食堂用餐的人数日益增多,甚至一些学校外部的人员有在学校食堂用餐的需求但又无法立刻从正规渠道购买到饭票,只好私下找本校同学等额或差额兑换,当这种需求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可能滋生出一些专业的“食堂饭票倒爷”从中渔利。这种情况就非常像Q币目前的处境。

  QQ这个“食堂”确实是做大了,也出现了一些专业的“饭票倒爷”,但再大的食堂毕竟还是食堂,不是市场。那些超范围使用Q币以及非法倒卖、盗取Q币的行为不仅搅乱了腾讯公司的正常服务,而且侵犯了广大合法用户的正当权益。这不仅是腾讯公司自身所严格禁止的,更需要相关部门、广大用户协助治理。

  腾讯公司Q币服务条款明确规定:“凡通过盗打电话、冒充、盗用他人身份或者账号等非法途径获得 Q币并存入个人账户的,或者利用Q币进行任何非法活动的,一经确认,腾讯公司将冻结个人账户,并永久不能解除冻结。冻结期间和QQ账户相关的所有功能将被禁止使用,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追究非法获取Q币者法律责任。”

  所以,Q币是腾讯公司为便于服务和管理而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的支付渠道,它的使用范围局限于腾讯公司的业务范围,在不同企业主体之间不能交换,不具备一般等价物的性质。它与QQ号码、网络游戏装备等一样,应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这就是笔者对于Q币法律属性的基本认识。

  而进一步从法律的角度看,Q币也好,QQ号码也好,网络游戏装备也好,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之所以出现非法交易、盗取、盗卖现象,归根结底与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直接相关。——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法律保护的无力,缺乏足够法律保护的交易和服务很容易被不法之徒非法利用,这种违法现象岂是一己之力、一家之规所能制止的?

  所以,笔者在此呼吁,尽快给予虚拟财产基本的法律地位,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保护合法的虚拟财产和交易行为,促进网络经济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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