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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QQ号码究竟怎么定罪

本文发布于2006-08-06 19:35:35,浏览1228次,好评(0个)投一票
今年初,南山区法院对广受关注的盗窃QQ号码案进行了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   然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梁根林却认为:“该案定性比较勉强。”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又贤也认为:“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该案虽已审理终结,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却有着众多不同的说法。
  近日,法学界、司法界的专家和部分IT业界人士,齐聚深圳国际市长大厦,就该案中广受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南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泽民、副检察长杨云峰、副检察长黄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梁根林、深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余新喜、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又贤,腾讯公司、中兴通讯公司、大族激光公司有关负责人,以及南山区检察院主诉主办检察官等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争论一:
  QQ号该受刑法保护吗?
  周静(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QQ号是特殊财产应受刑法保护
  《刑法》第92条列举了四大类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但也规定了“其他财产”同样受保护。“其他财产”是弹性语言,也就是说刑法没有穷尽财产的种类。如果QQ号码具备了财产的属性,就不能将其排除在财物之外。
  我们认为QQ号码可以归为其他合法财产中。其理由:一是QQ号码这一特殊标的物具有财产的属性,而且不为法律所禁止。尽管QQ号码存在于网络中,但我们认为,它的实质是腾迅公司生产的一种信息产品,它和我们平常所使用的手机、传呼机、MP3等产品毫无二致。二是我们通过使用QQ号码这种特殊的信息产品也知道,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拥有者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QQ号码这种特殊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肖又贤(深大法学院副教授):
  QQ号不能作为财产来保护
  我们目前所谈的虚拟财产,主要是指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电子数据记录,它记录在服务器、软件上。虚拟财产的适用范围,离开网络环境就没有用,这个和我们传统观念上的财产的属性差距很大。但对于说QQ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的观点,我个人持否定意见。
  QQ号码从理论上说,是数字的组合。对于QQ号码,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如果把QQ号码本身称为虚拟财产,不符合虚拟财产的特征,我认为QQ号码不能算财产来进行保护。
  争论二:
  盗卖QQ号应定什么罪?
  梁根林(北大法学院副院长):定盗窃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都不合适
  在探讨QQ案的时候,首先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罪行法定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盗卖QQ号码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我认为是不恰当的,而按盗窃罪起诉和认定也不合适。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最后的定罪比较勉强。当然,而定罪比较勉强,并不意味着对这种行为可以放纵可以追究民事责任,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肖又贤:应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来处理
  我认为QQ号码和密码是一种软件使用许可。软件许可区别于一般财物,侵犯软件许可就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所以应当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罪来处理。我个人认为,盗取QQ号码和密码的行为对腾迅公司和用户来说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余新喜(深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一种无奈
  我认为这个案件不构成盗窃罪,从保护高新技术、保护网络安全上考虑,应找一些相关的法律依据。应该说,定侵犯通信自由罪,从目前的立法看,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QQ号码本身是即时通信软件,它上面还有很多权益。从犯罪行为来看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没有反映相关的社会关系。具体定什么罪名,还要待虚拟财产、QQ号码的性质得到进一步概括以后,才能得到更为准确的答案。
  案例回放
  盗卖QQ号160多个获取赃款70000余元
  深圳市腾迅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员工曾智峰,在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检测工作。2005年3月初,曾智峰因购买QQ号码在淘宝网上认识了杨医男,二人遂合谋窃取他人QQ号码获利。2005年3月至7月期间,由杨医男将随机选定的他人的QQ号码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智峰,曾进入后台系统,查询杨医男提供的QQ号码密码保护资料即证件号码和邮箱,然后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杨医男,杨医男将QQ号码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将QQ号码的原密码更改后出售给他人。二人共计卖出QQ号码160余个,获赃款70000余元。曾智峰、杨医男出售的QQ号码还拖带价值2654元Q币及网络游戏币。
  2005年11月28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3日作出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
  盗窃QQ号具社会危害性郭凯天(腾讯公司副总裁):
  对腾讯公司来说,盗号行为的发生直接影响用户对腾讯QQ的安全信任度,从而影响腾讯的品牌信誉度。对腾讯QQ的用户来说,盗取QQ号码,首先就影响了用户通过QQ号码实施网上即时通信的功能,使得用户失去了对这个号码的控制,会产生人身或财产上的安全隐患。例如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号码里的好友资料,发送一些虚假信息给失去号码者的QQ好友,比如“我现在急需钱用,请存入现金到我账号”。
  另外,有些号码里面会储存有一定的Q币,或者已经购买了一定QQ增值服务,号码一旦丢失,Q币也会随着丢失,已经购买的QQ增值服务也不能继续享用,产生的损失是多方面的。
记者点评
  制定保护虚拟财产相关法律迫在眉睫
  这一案例凸现了我国现行法律在上述经济领域里的空白。目前在我国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在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日新月异、网络已走进千家万户的今天,如何尽快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显然迫在眉睫。
  据悉,也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如韩国作为游戏大国,对虚拟财产犯罪按它在现实中产生的实际价值,以盗窃罪作刑事论处;台湾把虚拟财产定为一种电子记录,一旦电子记录受到侵害,则对行为人按“破坏电磁记录罪”定性,也视为对财产的侵犯。
  与本案相关的刑法条款
  《刑法》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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